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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[2007-9-27]    共阅[237]次
    

装饰材料有假为何不能双倍索赔

  在家庭装修中,有些不法装饰公司采用假冒伪劣的装饰材料蒙骗消费者。有些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之后,根据“消法”的相关条款,提出双倍索赔工程款。但当消费者把官司打到法院时,发现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这种索赔要求。那么到底原因是什么呢?请您注意以下的案例分析:
 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。双方约定被告装修原告的一套两居室楼房,工程预算为2万元,工期自1998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 日。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,1998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。在被告施工过程中,原告发现被告所使用的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。1999年1月8 日,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,但双方未达成协议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、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。被告同意解除合同,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条款。
  经法院调查认定,被告已做工程价值7504元,其中用水曲柳所做工程价值5078元,其余部分所用木材为榴莲木、属木棉科,不能称为水曲柳。根据以上事实,法院判定解除姜某与该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,装饰公司退还除5078元以外的工程款,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;本案的诉讼费由双方合理分担。
  在本案中,原、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,是合法有效的合同。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,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。因为合同依法成立,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。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格或报酬等,在适当的期限、地点,以适当的方式,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。就本案来讲,被告用根本不能称为水曲柳的榴莲木来鱼目混珠,也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来履行合同。
  原告其中一个诉讼请求,是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的工程款12000元,未被法院认可。法院认为,该12000元工程款,是作为预付款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。预付款不同于定金,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。合同履行后,定金收回或抵做价款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预付款是付款方在事先支付给对方的货款,它不适用于定金罚则,即本案中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。
  在本案中,原告提出的另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。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,被告对这一诉讼请求予以认可,符合“协议解除合同”的规定,因此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。
  原告还有一个诉讼请求,即恢复原状。法院认为这一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因此不予以支持。
  在装修居室时,装饰材料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。所以,在您装修的时候,首先应把合同规范化,明确所用材料的种类,并保留样品作为检验的标准;其次,房主应密切关注工程的用料,以防以次充好;在发生纠纷时,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,以免延误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 海淀法院 刘伟 楼燕

——摘自精品购物指南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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